新准则:券商高管绩效薪酬至少40%延期支付
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
昨晚,证监会公布了《证券企业治理准则》,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要求证券企业高管绩效薪酬至少40%延期支付。
《准则》明确规定了证券企业高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止付等情形。证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企业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在目前实行的《证券企业治理准则(试行)》中,并无此项要求。
《准则》还增加了关于证券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内容。《准则》规定,证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企业股权,应当经企业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21世纪网)